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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

上传者:相惜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462KB

文档介绍
。主要内容包括:市(州)、县、乡(镇)级座谈、访谈、查阅资料和现地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原因阐述等。3、核查结果与分析。以文字和表格形式详述核查结果,并从技术标准、工作方法与技术手段、组织管理等方面对核查结果进行深入分析,并以典型案例和数据加以说明。4、核查报告需附核查统计表表1~表3。各实施单位核查成果均通过“贵州省公益林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上报。另需上报纸质文档(签章的核查报告、统计表)2份、光盘(含核查数据库、核查报告)1张存档。第三十四条全省公益林信息系统数据实行年度更新制度,公益林核查结果是各地年度数据更新的依据。各地在完成年度管护核查工作后,依据省林业厅统一部署,于每年2月15日至3月15日,在公益林管理信息系统中更新数据。第三十五条组织、实施公益林建设、保护与管理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报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追究有关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并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核减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公共管护支出。(一)未按期完成年度管护核查和年度数据更新的;(二)年度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三)挪用、挤占、截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且兑现率未达到95%以上的;(四)对森林火灾、有害生物防治不及时,对盗伐滥伐和乱征滥占林地打击不力以及经营管理不善等人为因素造成公益林资源数量减少、质量下降的;(五)在公益林区域内出现其他严重破坏森林资源行为的。第八章附则第三十六条在贵州省内从事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活动或其它规定与本管理办法有冲突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黔林资通〔2010〕378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公益林保护和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2011〕黔林资通248号)及《贵州省重点公益林管护核查办法》(黔林资通﹝2005﹞30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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