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犯罪人的监管也需要大量的监管费用,如监狱的建设、监管人员与被监管人员的生活等。这些都需要国家投入大量的财力,这些投入最终都归结到国家财政的支出。在刑事诉讼的实际进程中,时间往往成为了另一重要的司法资源。因为很明显,刑事案件结案周期的延长,就会增加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Р 刑法时间效力的设置直接会影响到司法资源的配置问题。刑法的实现成本,尤其是其中的司法成本是我们需要注意的。只有合理地适用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才能有效地防止司法资源盲目使用。刑事诉讼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在这每一个程序中都需要司法资源的耗费。而如果司法工作人员无视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将一项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应不立案处理的案件予以立案并使其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这道流水线,这就势必一方面会加大自身的工作量,另一方面也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Р 从实践的情况看,每一司法机关对刑法时间效力的忽视都会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合理使用。尤其是侦查和强制措施具有司法资源的高耗费特点,因为在这一阶段会实施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通缉等侦查活动,公安机关为确保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甚至会采取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如果采取了上述措施,结果却发现这起案件的犯罪事实按照新的法律已经不属于犯罪了,那必将前功尽弃,司法资源的浪费就在所难免了。同理,如果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注意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那么错案必将发生,这样就会造成不必要的代价。一方面是资源的大量浪费,另一方面还会造成对人权和司法公正的伤害。Р 因此,在刑事诉讼的每个阶段,只有注意到刑法时间效力的规定,才能理性地进行每一项诉讼活动,科学配置有限的司法资源,集中力量应对现行的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反之,如果缺乏刑法时间效力意识,盲目办案,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就必然成为一句空话。牢固树立刑法时间效力意识,既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的要求,又是新时期建设法治国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