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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一览表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34KB

文档介绍
关待遇的规定,只适用于与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伤残者。Р条例36条Р农Р民Р工Р《意见》24条:在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中,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以及因工死亡农民工的供养亲属,自愿一次性享受有关定期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按照以下标准一次性支付待遇:Р原应按月享受的伤残津贴一次性支付至男60周岁、女55周岁,最长为20年。Р原应按月享受的护理费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为20年。Р原应按月享受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支付至18周岁。配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和父母一次性支付至75周岁,最长不超过20年。Р其Р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48条:“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Р(综合本法看,此处的请求权应当在(被有关部门认定为)责任事故中才能行使,见第74条、第83条)。Р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Р他Р权Р利Р”。Р3、《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45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Р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二款:“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伤者在享受工伤保险后,有权向侵权人请求民事赔偿。Р5、本表格中所指称的由支付人支付的项目仅适用于于用人单位及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本表格所列待遇项目由用人单位全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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