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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营业窗口规范化服务实施细则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8 |  大小:57KB

文档介绍
员工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各条规定之一的,对当事人处100元罚款;如同一当事人同时检查违反多条规定的,累加罚款。对初次违反者取消当年各类先进评比资格;同一当事人在一年内连续二次以上(含二次)违反者,对其作出警告、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的处理。Р第十九条对被投诉人及单位的处理。凡经受理的投诉,经查证属实,情节特别严重并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有损信用社形象的,给予投诉当事人待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和辞退的处分。同时相应追究所在营业网点直至信用社领导的责任, 处以200元—500元罚款,在全区信用社范围内通报批评。Р第二十条对违反投诉受理处理程序规定的处罚。对各级受理投诉处理职能部门和承办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程序认真处理各类投诉。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六章所规定的处理程序,对投诉事件处置不当,人为造成事态扩大,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分别给予受理处置经办人或分管信用社主任200元Р—500元罚款,同时给予有关当事人纪律处分,并对管辖信用社给予全区信用社范围内通报批评。Р第二十一条处罚程序。凡联社组织查实的各类违规,处罚一律由联社开具一式三联的处罚决定书,第一联留存联,第二联处罚联,送所辖信用社,由信用社转交被处罚当事人收执,第三联抄送联:送被处罚当事人管辖信用社。Р信用社自行组织的明查暗访查实的各类违规一律由各信用社作出处罚,罚款一律由信用社统一收缴保管使用。Р第二十二条开展评先活动。为了推动全市信用社营业窗口规范化服务活动持久深入地开展,全面提高服务水准,提升信用社社会形象,在全市信用社营业窗口和临柜员工中定期开展评选规范化服务“示范营业网点”和“服务标兵”活动,由区联社授予荣誉并通报表彰。Р 第八章附则Р第二十三条各信用社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具体实施意见。Р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区联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Р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年2月1日起执行。Р内部资料Р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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