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对稽核员的考核和对稽核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稽核员的考核由稽核部门负责人进行考核;稽核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由本单位领导和省联社稽核审计部进行考核。Р第十七条稽核人员岗位责任完成情况,主要指办理稽核事项的稽核记录、稽核报告、稽核档案等,作为岗位责任目标考评的主要依据。Р第十八条考核办法:实行分项考核,总分为100分。得分91-100分的为优秀;81-90分为较好;61-80分一般,61分以下为不合格。Р第十九条计分标准:Р(一)各项稽核工作任务占50分:按时、按量稽核工作任务计20分;稽核报告内容完整,能够真实反映问题计10分;对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理计20分。Р(二)专项稽核报告占30分:专项稽核报告能反映本次稽核基本情况计5分;能对被审项目予以概括公正评价,能如实反映被审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并能按规定予以纠正处理计20分;能针对被审项目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比较切合实际的建议,计5分。Р(三)季度、半年、年度稽核工作总结占10分。能反映报告期稽核工作基本情况计2分;能反映稽核工作的主要做法、体会,并有创新成果计4分;能反映稽核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解决问题措施计4分。Р(四)季度、半年、全年稽核统计报表10分。季度、半年、全年稽核统计报表能按时上报计5分;报表印章齐全、相关数据衔接并附填表说明计5分。Р第五章稽核审计人员的奖惩Р第二十条建立稽核审计人员奖励和履职问责制度。Р第二十一条稽核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要根据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给予物质奖励。Р(一)工作认真负责,岗位责任目标考核成绩为优秀,联社评选先进个人优先考虑。Р(二)挽回经济损失金额较大,联社给予适当物质奖励。Р(三)发现经济案件线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在防范大案中取得显著成绩,给予本人物质奖励。(四)工作成绩显著,受到上级或有关部门表扬者,向同级或上级推荐给予物质奖励或其它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