察部门组织实施,可要求业务管理部门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或责成信用社进行调查、处理并上报调查、处理结果。Р2、监察部门在对违规人员进行调查时,可以要求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信用社派员配合调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信用社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Р3、在调查期间,未经监察部门同意,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请假。Р(二)业务管理部门在内部实施管理和检查过程中发现违规行为,必须向被检查网点发送《检查事实确认书》,对违规事实进行认定。Р第十七条责任认定机构Р联社成立违规行为责任认定机构,负责全县各网点、各部门违规行为责任的认定,稽核监察部为日常办公机构。Р第十八条责任认定的程序:Р(一)联社各部门日常检查、各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将违规事实认定书和证明材料交稽核监察部进行统一管理、登记台帐。Р(二)稽核监察部门收到其他部门递交的违规事实证明材料后,对违规材料进行梳理,查漏补缺,提出对该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建议,并经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本机构违规行为责任认定机构。整理的资料具体包括:违规事实调查报告、证据材料、违规事实核实材料、责任人陈述材料、对责任人适用本办法具体条款和处理种类的建议等。Р(三)违规行为责任认定机构审阅相关材料,如认为违规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可要求业务管理部门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对责任人做出适用本办法具体条款和处理种类的认定。Р(四)经过责任认定,需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议决定并依据处理权限交给有关部门处理。Р第十九条经济处罚程序、纪律处分程序和其他处理程序按照《陕西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行为处理办法》和《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经营管理合规手册》执行。Р第二十条本细则适用于旬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员工。Р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安康市农村信用社违规行为连带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执行。Р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