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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衔接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5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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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不符合穷尽救济原则和司法终审原则,使得权力制约难以实现。静态衔接与动态衔接是学理上的分析方法,笔者认为受案范围的静态衔即受案范围应当尽量一致为宜而动态衔接应当适当扩张。四、实现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衔接的路径从静态衔接来看,要充分发挥行政诉讼的优势,适当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非立法性抽象行为、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允许对国防外交的司法审查。但笔者认为按照我国行政救济及我国行政法体系的现状复议终局的案件不宜采用诉讼手段救济应予保留,同时行政复议案件的合理性审查也不宜推广至诉讼领域。行政复议方面,行政机关作出的处分和人事处理目前不在行政复议的范围内,但将处分和人事处理纳入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是一个必然的趋势,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给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同等的救济权利。在动态衔接方面,笔者认为可以适当扩大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如涉及取消资格的行政行为对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将是不可弥补的,此类案件可以纳入复议前置的范围,通过复议和诉讼的双重救济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笔者认为目前行政复议制度在调处行政争议中起到了非常好也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行政复议制度仍有待完善,本文提出的扩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和复议前置案件的范围,并且主张通过扩大与行政复议制度密切相关的行政诉讼制度的受案范围来从侧面促进行政复议制度的发展。除此之外,笔者认为严格行政复议的程序,对具体程序再细化、通过加大对行政复议的宣传力度增强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的认知程度、组织公开听证和审理提高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这些都是我们在当前阶段能够对行政复议的发展和完善的途径。参考文献:张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反思和立法完善•法律研究,2006,?(12):?7.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第410页.李劲•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局限与重构•法学杂志,2005(05),第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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