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家以及地方政府不断加大鼓励民间资本,如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等资金投资人防工程建设的优惠政策,这就逐步形成了人防工程建设投资主体的多元化的格局。在福州,地方政府施行的《福州市人民防空条例》第七条就规定,“鼓励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多种方式投资和利用人民防空设施,其所有权和收益归投资者”,这在法律层面充分保护了民间资本投资人防工程建设的安全性。就人防工程建设资金的投资主体构成来看,主要是以下三种形式构成:国家独资建设、民间资本独资建设以及政府和民间资本合资建设。由于投资主体构成的多元化,就不能一概而论将所有的人防工程建设全部划归为国有资产。因此,在现实中界定人防工程产权归属过程中,首先应该分清建设资金的投资主体构成,要考充分考虑到社会团体、组织和个人等民间资本投资主体,分门别类地确定人防工程的权属,这样才能合理地理顺人防工程的管理主体以及权益分配等问题,才能最大程度地调动民间资本投资人防建设,更有力地促进人防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大融合”式发展。3、小结将人防工程建设融入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大融合”式发展,不仅可有效地促进人防工程事业的快速发展,还是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强大保障,更为经济发展注入新鲜活力,是一个多赢的发展模式。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扩大人防工程融资渠道,国家鼓励更多的民间资本投资人防工程建设,人防工程投资主体日趋多元化,符合我国实际国情需要。此外,还要进一步细化各项管理法规,改革人防管理体制,共同推动人防工程建设更好、更快地发展。参考文献李亮,王朝晖,罗海龙.城市地下空间利用模式研究[J].山西建筑,2008,34(28):55-56.罗周全,刘望平,刘晓明等.城市地下空间开发效益分析[J].地下空间与工程学报,2007,3(1):5-8.秦云.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现状与展望[J].上海建设科技,2006,3:1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