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中对每个个体人权的尊重,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无论是国家机关还是犯罪人, 其全部权利都应该达到最大限度的保障。这就要求在立法层面充满博爱与敬意,不但需要在实体法中明确规定,也需要在程序法中处处体现。以使司法者在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时,即使无法可依,也可根据事实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居中裁断。结果也同样可以实现刑法的双重目的。其次,刑法的公共关怀还需要政府职能机关与司法部门的配合方能实现,张中秋揭示了刑法与国家的相关关系,指出:一个社会的国家集权和观念愈发达,其刑事立法也必然发达。如果一个社会的国家集权和观念发达到使个人独立存在的价值与利益变得无足轻重或基本丧失,国家代表了个人(个人完全消融在国家之中),侵犯私人权益就是侵犯国家利益、破坏社会秩序,那么,这个社会的全部法律必然表现为刑法和刑法化的法律。” 这段话足以说明公共关怀在刑法中的各样体现,以及在贯彻落实刑法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所以在大力倡导人性化的今天我们一样不能忽视刑法的公共关怀,从而使刚硬的刑法展现其母性柔和的一面。第三,体现在刑法的功能上,不管是本着公共关怀的宗旨还是怀着人性化的情操,我们都能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你们想预防犯罪吗?就应该使法律少为人的某些阶层服务,而让它为人服务。” 贝卡里亚的这句话精确的阐明了刑法关怀的公共性和人性化的在预防犯罪上的一致性功用。有效长期预防犯罪的根源在于教育,在于使犯罪人内心对公理的认同,对社会和人生重拾信心。福柯对处罚犯罪的目的的认识的基本思想也反对那些有违人性的“ 杀” ,而强调监狱,强调改造。这种非典型性的刑罚思想的理由在于:监狱既能体现受害人对犯罪人的“ 报复” ,又能体现区别对待,因为监狱看管每个人是把他们隔离开,避免同流合污,相互浸染,对每个人都有利,这种人性化的举措正是公共关怀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