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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期末论文

上传者:似水流年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作人员的职权便利 ,而只要利用其身份和地位便足可以影响其他国家Р工作人员,直接利用他们的职权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Р影响力受贿罪中 ,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不知情的情况Р下,其身份、地位及职权成为了行为人获取非法利益的工具。Р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Р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为请托人谋取不Р正当利益的行为,既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也可能构成利用影响力Р受贿罪 。区分的关键在于国家工作人员与特定关系人之间是否存在共Р同的受贿故意和共同的受贿行为,即通谋。如果存在通谋,那么属于Р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果没有通谋,只是特定关系人利用国家工作人Р员的地位和职权实施行为 ,那么该国家工作人员因为没有犯罪故意和Р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特定关系人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而应当以Р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论处。本案中,张晓丽利用其丈夫李强工商局副局Р长的身份和地位,为了帮助其同学的儿子进入工商局工作,令市工商Р局人事处处长赵鹏帮助办妥此事 ,张晓丽行为的定性取决于其与李强Р之间是否存在通谋,如果存在,那么二人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如Р果不存在,则邵某因为缺乏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而不构成犯罪。?李某Р单独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根据案情可知,?张晓丽与李强之间并没Р有通谋,虽然人事处处长将张晓丽打招呼的事情告知了工商局副局长Р李强, 但是这并非是张晓丽主观上的要求,?因此此处不构成张晓丽与Р其丈夫李强的通谋, 故在本案中张晓丽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利用影响力Р受贿罪,而非受贿罪的共犯,其丈夫应当认定为受贿罪,同时,工商Р局人事处主任应当认定为受贿罪的共犯。Р综上所述,本案中张晓丽应当以诈骗罪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二罪Р并罚定罪处罚; 李强应以诈骗罪和受贿罪二罪并罚定罪处罚;?王宁应Р当以行贿罪定罪处罚;工商局人事处主任应当以受贿罪共犯定罪处Р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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