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上一级正副职与下一级正副职之间的领导关系。Р第六条任职回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Р(一)本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所在科室提出回避建议。Р(二)人事科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并提出回避意见报院领导审核。在上报决定前,应当听取本人及相关人员的意见。Р(三)院领导作出决定。需要回避的,予以调整。职务层次不同的,一般由职务层次较低的一方回避;职务层次相同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决定其中一方回避。Р第三章公务回避Р第七条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Р(一)考试录用、调任、职务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交流、出国审批;Р(二)监察、审计、仲裁、案件审理;Р(三)税费稽征、项目资金审批、监管;Р(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Р第八条在执行第七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Р(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Р(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Р(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Р第九条公务回避按以下程序办理:Р(一)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提出回避申请,或者主管领导提出回避要求;Р(二)所在科室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Р(三)需要回避的需调整公务安排。Р特殊情况下,所在科室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Р第四章管理与监督Р第十条对拟进入医院的人员和拟调整的人员应当依据本规定严格审查把关,避免形成回避关系。对可能形成回避关系的,应当予以调整。Р对因婚姻、职务变化等新形成的回避关系,应当及时予以调整。Р第十一条全院职工必须服从回避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的,应当予以免职。Р职工应当主动报告应回避的情形。有需要回避的情形不及时报告或者有意隐瞒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影响公正执行公务,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给予相应处分。Р第十二条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需要回避的情况,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