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的生命基础便在于它的公正性。妲淌滤咚戏ǖ氖滓9能,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高效、准确地弄清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又要高效、准确的运用刑事实体法,使有罪的人受到应有的处罚、付出相应的代价,让他明白触犯法律的后果,以此体现法律的惩罚性,绝不放过一个坏人;同样,法律也要使无罪的被告人免于受到定罪和量刑的折磨,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性,绝不冤枉一个好人。试想司法人员同案件及其案件当事人存在某种利害关系或者其他特别的关系,缘于人生活在这个社会上,都不是孤立的个体,都会受到某种利益诱惑或是驱动,肯定会下意识的偏袒其中一方,或是歧视另一方,更有甚者还会徇私枉法,势必会影响到案件办理的公平公正性。∞J迪终庖荒康模匦肴繁P淌诉讼程序的公正性,通过严格的执行回避制度,就有利于消除这些不公正的因素。公正被喻为刑事诉讼制度的灵魂,也是侦查、检察、审判机关及其相关人员之所以存在的原因。司法公正包含着实体上和程序上的公正两个方面,其中程序公正是回避制度要实现的首要价值目标。同时,程序公正也为实质公正的实现提供了保障,因为只有程序公正了,才能排除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的偏向行为,从而使法院的裁判结果符合社会公众的普遍正义感,这就保障了刑事诉讼的公正性,如果公安司法人员理应回避而仍然继续参与该案件,最终即使案件处理的正确,在心理上也很难消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怀疑,这种怀疑是合理的。程序法的功能之一就是保障裁决所具有的权威性。而司法的权威性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法官的中立性外化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手段,必须具有自身的权威性,使当事人充分信任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及其有关结果。“公平正义的前提是双方之间充分的信任,必须以信任为基石,才能筑起正义的大厦,而当正直的人认为法官存有某种偏袒时,基石不牢大厦倾倒,信任便会土崩瓦解。”司法守护的是整个社会的底线,司法本就应该是腐败的死敌,它的任何刑事诉讼中回避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