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或熟人通过外聘、临时用工等方式到公司各级工作的,由本人作为担保人;如推荐的亲属或熟人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企业经济损失的,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当事人外,担保人负连带责任,承担企业经济损失的50%。Р 第二十八条公司对于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公司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首先劝其亲属离开原工作岗位或解除与公司的经济合同关系,拒不执行者将调离本人的工作岗位,情节严重者给予降职、免职处理。Р 第二十九条公司党委工作部、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纪检员、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是本制度负责执行的部门和人员。Р 第三十条公司鼓励广大员工对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监督与检举揭发,对情况检举属实者,公司将给予检举人500元/次的奖励。对于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为公司挽回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将给予检举人1000元—5000元的奖励。Р 第三十一条公司检举揭发受理领导和部门为总经理、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党委工作部。Р 第三十二条检举人可通过匿名信、署名信、电子邮件、电话或当面举报等方式向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人员和部门举报,也可向公司其他领导和纪委委员举报,公司对检举人将严格保密,保护检举人的利益。Р 第三十三条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项目综合办公室主任等未向公司Р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回避制度提要:各基层单位或项目部存在违反或变相违反本制度行为的,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基层单位党支部书记、综合办公室主任、党支部纪检委员、项目党支部书记Р报告或未采取措施纠正的,而被公司查处或被其他员工检举揭发属实的,公司给予责任人员200—2000元/次的惩罚,此种情况发生三次以上的,公司将给予责任人员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Р 第八章附则Р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