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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回避制度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3 |  大小:33KB

文档介绍
的副主任会计师以上级别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每年一次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训。Р第七条当有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参与执行部分业务时,应当以适当形式向其获取有关独立性的书面确认函。Р第八条为合理保证事务所能够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并采取适当行动予以解决。要求:Р(一)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将注意到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合伙人;Р(二)会计师事务所将已识别的违反这些政策和程序的情况,立即传达给需要与会计师事务所共同处理这些情况的项目负责人,以及需要采取适当行动的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其他相关人员和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Р(三)项目负责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及需要保持独立性的其他人员,在必要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告知他们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会计师事务所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当解决方案不足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承接业务或解除业务约定Р。Р第九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 Р(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主管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Р(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Р(三)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独立公正执业的。Р第十条对所有的高风险项目, 每5年必须更换一次责任合伙人或现场经理。Р第十一条本所业务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九条任何一款的,由责任合伙人给予谈话提醒警告,情节严重造成损失的,可以由高级合伙人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Р第十二条质量监管部为本所负责独立性考察和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质量监管部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关注业务人员遵守独立性的情况并作出评价。Р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7年1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质量监管部。Р附件:独立性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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