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第二十六条总行按月对分行人民币、外币现金备付率进行监控,对异常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和分析,督促执行较差的分行及时进行整改。Р第二十七条各分行应对其现金备付率及辖属营业机构各项限额额度进行监控,对异常情况进行重点关注和分析,督促执行较差的辖属分支机构及时进行整改。Р第二十八条支行委派会计主管应及时掌握本机构现金收付动态,随时了解库存现金余额、柜员尾箱现金及自助设备现金情况,发现超过限额的应督促及时上缴。Р第二十九条各分行应将现金限额执行情况作为年度会计检查重点内容,并采用随机抽查、突击检查、定期巡回检查及非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检查、监督辖属分支机构严格执行相关限额管理规定。Р第三十条支行委派会计主管及行长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柜员尾箱限额执行情况,委派会计主管每周至少抽查1次;支行主管行长每月至少检查1次;支行行长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Р第三十一条分行会计运营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金库查库,库房管理部门的负责人每月至少查库1次;分行主管行长每季至少查库1次;分行行长每半年至少查库1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督促及时整改。Р第七章考核与奖惩Р第三十二条现金备付率实行定期考核管理,各级行应将辖属分支机构现金限额管理执行情况纳入会计工作考核范围,组织开展定期、逐层级考核。Р第三十三条总行按月公布各分行现金备付率执行情况,定期进行情况通报,并将分行现金限额管理执行情况纳入分行会计工作年度考核指标的明细项目。Р第三十四条各分行应按季度组织开展辖属机构现金限额管理执行情况考核。Р第三十五条分行可对现金限额管理执行较好的辖属分支机构和个人进行适当奖励,对不重视限额管理工作、经常超限额或长期违规操作的辖属分支机构和个人进行批评和处理。Р第八章附则Р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解释和修订,各分行应结合辖内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Р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