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序渐进、适度盈利的原则,努力解决中小农户小额贷款难问题。Р 第四条农户小额贷款以Р“金穗惠农卡”为载体,采用自助可循环方式,在核定的最高额度和期限内,借款人随借随还,自助放款还款。Р 第五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由县级支行或营业网点审批。上级行应根据下辖行的区域经济发展状况、管理水平、贷款不良率、贷款定价等因素对农户小额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差异管理、动态调整。将审批权转授营业网点时,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同意。Р 第六条农户小额贷款的调查、发放、管理、收回等环节应该依靠农业银行工作人员来完成,可以借助但不得委托村委会、专业合作社等其他农村组织机构对农户进行贷款的调查、发放、收回工作。Р 第二章贷款用途和准入条件Р 第七条农户小额贷款原则上用于农户维持基本生产所必要的融资需求,具体包括: Р (一)从事农、林、牧、渔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Р (二)从事工业、商业、建筑业、运输业、服务业等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Р (三)农村劳动力职业技术培训、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户的医疗资金需求。Р 其中,用于已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医疗资金需求的,须经一级分行批准并制定实施细则后方可开办。Р 第八条申请农户小额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Р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Р (二)是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且已经申请获得金穗惠农卡。Р (三)应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Р (四)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Р (五)信用评级为一般级及以上。Р (六)品行良好,没有连续逾期90天以上或累计逾期6期以上的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逾期未还贷款。Р (七)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Р 第九条严禁对以下客户办理农户小额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