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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押品管理办法试行

上传者:火锅鸡 |  格式:doc  |  页数:17 |  大小:52KB

文档介绍
条采用非制式合同文本的,合同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押品的名称、数量、质量、所在地、权属关系; (四)押品的担保范围、期限; (五) 押品占管、保险、登记事项; (六)出现风险后应采取的风险防控措施; (七)抵(质)押权的实现条件; (八)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第二十九条以金融质押品、存货、仓单、提单出质的,经办行 10 应及时办理动产或权利凭证的核押、交付(止付)手续。以上市公司股票、基金份额、仓单等价格波动幅度较大押品质押的, 应与客户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警戒线和平仓线。第三十条担保合同签订后,抵(质)押登记手续应由两名农业银行员工或由一名管户客户经理之外的员工,与抵押(出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共同办理(法律规定可由农业银行自行办理或农业银行受托代办的情况除外),并负责领取权属证书等资料。第三十一条经办行原则上应在抵(质)押登记手续办妥后发放信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时,可在落实有效担保、加强资金监管的前提下,先行发放贷款;在借款人取得相关权证后, 及时办理房地产、汽车抵押登记手续。第三十二条信用存续期间拟变更(指追加、更换等情况)押品的,应按相关程序进行押品价值评估,经原审批行同意后,经办行须重新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客户经理应及时将变更后的押品信息录入 CMS 系统。第三十三条经办行办理信用发放、展期、重组、担保方案变更等业务时,要确保抵(质)押担保的连续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脱保。第五章押品和权属证书的保管第三十四条对于法律规定应移交农业银行保管、占有的押品或权属证书,农业银行必须对其实施保管、占有。对于需要移交第三方保管的押品,应签订三方保管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使用、审查按照农业银行合同管理或法律审查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抵(质)押的有价单证入金库保管,权属证书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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