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若有 异议,需在异议期内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书面意见,过期不再受理。РР第三十五条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理 由和意见,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条件。提出异议的单位应在材料上加盖 本单位的公章,提出异议的个人应在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Р第三十六条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与非实质性异议。实质性异议 是指项目关键技术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申报不实的意见;非实 质性异议是指候选人或集体在申报项目内的排序提出异议。Р第三十七条 奖励工作办公室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凡符合规定 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应予受理。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 协调,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都应当积极配合。候选人或集体应当在规 定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报送奖励工作办公室审 核。必要时,奖励工作办公室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对 非实质性异议,应由候选人或集体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奖励工作 办公室审核。在规定的时间内,候选人或集体未报送调查、核实材料 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终审。Р第三十八条奖励工作办公室应把评审委员会对异议的决定意见 通知异议方、推荐人和推荐单位。Р第三十九条 异议自粮油科技奖复审结果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 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终审;自粮油科技奖复审结果公布之日起一 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自粮油科技奖复审结果公 布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可以重新推荐。Р第八章授奖Р第四十条 学会常务理事会对评审委员会做出的获奖人选、项目 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批准。Р第四十一条 粮油科技奖由学会颁发证书并同时在学会的网站、 РР《中国粮油学报》和所属专业分会的刊物上予以公布。学会对获奖项 目颁发奖励证书,并将逐步创造条件,给获奖者一定的物质奖励。Р第九章附则Р第四十二条粮油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及授奖的经费管理,按国 家有关规定执行。Р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