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医院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上传者:upcfxx |  格式:doc  |  页数:10 |  大小:21KB

文档介绍
对不合理用药处方进行点- 6 -Р 评,对医生用药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定期公布。Р 2、根据处方点评小组的点评结果,提出通报或经济处罚等具体处理意见,并上报院领导审批后交相关部门实施。Р 第四十条医务科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第四十一条医师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方权由医务科予以取消:Р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Р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Р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Р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Р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Р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Р 第四十二条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及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不得开具处方。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Р 第四十三条除治疗需要外,医师不得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处方。Р 第四十四条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工作。Р 第四十五条处方由药械科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Р 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院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Р 第四十六条药品调剂室应当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开具情况,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规格对其消耗量进行专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发药日期、患者姓名、用药数量。专册保存期限为3年。Р - 7 -Р 第七章附则Р 第四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卫生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包括主任(中药)药师、副主任(中药)药师、主管(中药)药师、(中药)药师、(中药)药士。Р - 8 -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