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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医院】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35 |  大小:237KB

文档介绍
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其经费由同级财政在单位预算中予以保障。Р (四)保藏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Р (五)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Р (六)实验室在相关实验活动结束后,应当依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管。Р (七)保藏机构接受实验室送交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应当予以登记,并开具接收证明。Р 第四十一条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卫生部有关规定加强医院感染预防与控制工作。Р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妥善处理医疗废物,重点加强以下方面管理:Р (一)医疗废物应放置专用容器内,具有或可能具有传染性的医疗废物应放置黄色塑料口袋(双层)或其他贴有生物危害标志的容器中,放置指定地点,防止实验室医疗废物随处存放;Р (二)培养物未经有审批权限的负责人批准,不得携出实验室外;Р (三)送检标本(不含尿液)及一切接触检验标本的器材必须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消毒按有关规定由医院集中处理;Р (四)注射器针头及其他尖锐器具处理前应储存于防穿透的硬质容器中,避免刺伤工作人员。Р 第四十三条临床实验室应当制定生物安全事故和危险品等意外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Р (一)实验室工作区内绝对禁止吸烟,禁止带入食物、饮料及存在“手-口“接触可能的其他物质,禁止存放个人物品和进行化妆。Р (二)注意眼睛和面部的防护,服装和个人防护装备应符合要求。Р (三)实验室工作人员在脱下手套后、离开实验室前、接触患者前后以及在进食或吸烟前都应该洗手。接触血液、体液或其他污染物后应立即洗手;接触患者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遵守医院的隔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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