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Р转出学校或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户籍迁移手续。Р第四十七条在上报转专业、转学学生材料时,应当附带下列材料:Р1、因有特长而要求转学者,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Р2、因病要求转学者,应当有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Р3、因特殊困难要求转学者,应当附有足以说明情况的必要材料。Р 第九章休学与复学Р第四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办理休学:Р1、因伤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的(含三分之一);Р2、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含三分之一);Р3、因某种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Р第四十九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未愈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三年。Р第五十条学生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Р1、学生休学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呈报有关材料(病情诊断证明等),班主任写明情况,学院教务科提出意见,报学院主管院长审批。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后不得跟班上课或参加考核,应当在一周内离校。Р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Р3、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离校休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河北医科大学学生医疗管理暂行办法》执行。Р4、休学期间其户籍关系不迁出学院。Р5、休学期间不得中途申请复学。Р第五十一条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Р1、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持有关证件向学院教务科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教务科审核、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复学。Р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Р3、复学后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学习,如原专业停招,可视情况调至相近专业。Р第五十二条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有违法乱纪行为,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作退学处理。Р第十章毕业、结业与肄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