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我过刑法中的紧急避险制度,如果甲乙丙丁四人构成紧急避险,便可以不用负刑事责任。不过,我认为,甲乙丙丁并不构成紧急避险。首先在面临危险的紧迫性方面,在杀人之时甲乙丙丁只是“将来有可能”会饿死,也只是救援“有可能”赶不及;杀A发生于第4天,可通过医学推断当时的甲乙丙丁也尚未达到“马上就要饿死”的程度。在这些都没确定发生之前,面临的危险并未达到“紧迫”的程度,尚不足以采取紧急避险。在应对方式的唯一性方面:没必要一开始就以杀人的极端方式来维生,在有机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以断肢、挖肉等方式维生,因此杀人吃肉并非唯一的选择。在生命价值方面:人的生命价值不应以数量来衡量,4个生命和1个生命之间是等价的,个人的价值观可以反对这一标准,但作为公权力行使的司法体系必须遵守。如果在法律上违背这一原则,就必然会在司法审判中被滥用,并出现以牺牲一个无辜者判其死刑以保全多数人利益的明显违法裁决。因此,在当时的情形下,杀人食肉并非紧急避险,不能以此免责。,这几个人完全可以等到其中一个饿死再吃他的尸体,虽然等一个人饿死的时候其他人可能也快死了,但这种情况下的生存率是存在的,而且和没有希望相比还是无限之高,也就是说,这几个人根本没有到无从选择的地步,Р 所以可以看到甲乙丙点四人的行为并不构成紧急避险。Р我觉得本案的核心还是在于:许多人在内心深处是赞成一命换多命的。可能在许多人看来,用一个人的命来换四个人的命是十分值得。但是,我认为,法律是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正义的,法律是需要在程序正义和结果正义上进行平衡的。如果认为甲乙丙丁的行为是无罪的,只会使法律的判定倾向与结果正义,从而失去程序正义,使法律的严谨和权威收到质疑,不利于社会公平。Р所以,我认为,甲乙丙丁是有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