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出现的情况下,法官已经放弃了对道德的彻底遵守,而沦为了尊崇法律进行裁判的工具。如此一来,法官的能动的自由裁量权便成了虚无。就该案来说,法律与道德出现了冲突,无论法官坚持哪一种道德,遵守了哪一系列法律进行裁判,都会被人看成是不公正的做法。那么,在如此两难的情况下,法官唯一能够尊照裁判的便是他在不与法律抵触的情况下,寻找一种符合他所理解的公正。“如果法官确定,背后的道德权利所提供的理由如此之强,以至于他具有一种竭尽所能支持这些权利的道德责任。他或许必须撒谎,因为除非他被理解为正在以自己的官方角色说这些法律权利与他所确信的存在状态不同,否则他就不能带来任何帮助。”【3】我们的法官便是在这种用撒谎的方式来寻求法律的另一种含义,因此才会有一次又一次的修法,法律才会一次又一次的被注入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活力。这同样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发展观的。即,法官的内心的公正在某一个角度上促使法律的发展与变革。[启示]从上述对问题的阐述和对假想案件的分析,我虽然赞同判决无罪的这种观点,但是现实是矛盾的,道德和法律也始终存在着一些不可调和的矛盾。法官在居中作出裁判的过程,便是对法律和道德的取舍的过程。我个人认为,人民的权利并非天赋人权,人民的一切权利都是在追求自由的过程中,通过革命通过战争的手段等暴力手段争取来的。当人们受到了压迫,认为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遭受到了非法的侵害,不公平的对待。那么,人民便会通过反抗,通过革命,通过战争的方式来获得这种权利。最后,引用艾伦·德肖维茨的话,“由于权利是获得自由与公平的过程而非目的本身,因而权利的斗争永远没有获胜的一天。由于恶行总是存在,因此权利也永远长存。”【4】参考文献:[1]富勒:《法律的道德性》,郑戈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2]张明楷《刑法学》第六版,228页[3]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第326-327页。[4]艾伦·德肖维茨《你的权利从哪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