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技艺”所展示出来的法官的政治智慧则直接关系到一个政治共同体之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贯彻、传承与守护。这是本书向人们传达出来的又一深刻洞见和睿识。《洞穴奇案》的十四份“法官意见书”都毫不含糊地表明了每一位法官的司法裁决,尽管裁决各异,但都是依照规则做出的决断,只不过每一位法官的裁决都不是完全机械地适用规则,所适用的规则经过了法官独立的“思想的能力”的穿透和照耀,这无疑是一种非凡的精神创造,创造必定意味着超出规则,却又仍然是遵循和适用规则,而不是法官的主观臆断, 否则就不具有论证力和可信度了。有如柏拉图的“善的理念”,“思想的能力”召唤的恰恰是法律真理的客观性,但不是法律真理的整全性,因为法官的每一次司法决断总是不完备的, 总是对每一个个案的决断,有如德里达所说,“他者的权利”总有被遗忘的时候和可能。“洞 9 穴奇案”的审决——执行死刑的判决——尤其极端地向人们表明,正义的司法决断总是处于一种紧急或危险状态之中,司法的时效性常常,使得法官没有足够的时间和完全的信息以从容不迫地深思和全盘把握,不可能周全地顾及方方面面,只能在有限的客观条件下做出决断。由此看来,正义的到来确乎只是在未来,问题是法官如何在自己经手的每一次决断中趋近和迎接“绝对正义”的到来?这一问题所蕴含的“肯定性”意义在于,它要求法官在随后的司法过程中反思和重新审视过去的决断,以便更加审慎地裁决当下的案件。这实际上是要求法官在遵循、适用和守护现实的秩序、制度和规范的同时,运用自己独立的“思想能力”去审查和洞见其内在的难以克服的矛盾和局限性,在理智地勘察人类不可逃避的深邃的精神困境之前提下,弃绝那种认为每一次决断皆“英明”的自信,以及问题已经“妥善解决”的盲目乐观,始终抱持一种“在绝境中思考”的警醒态度和立场。这种态度和立场甚至可以说就是法官的最高司法技艺! 2008年9月于重庆歌乐山下(作者系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