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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商部门当前执法办案中存在的问题

上传者:科技星球 |  格式:doc  |  页数:4 |  大小:18KB

文档介绍
第三十九条定性,依依据第五十条处罚,不能再适适用《产品质量法》五十五条条。其次作出的处罚处罚决定定书上标明的处罚金额与实际际入库额不一致,有的案件罚罚没款不能全额收缴,余款又又不能及时催缴,导致长期挂挂账。因此处罚罚款长期执行行不回来,又不移交法院强制制执行,长期挂帐,如果检察察机关介入,检察机关完全可可以以执法机关不作为提起行行政诉讼。Р五、行政处罚决决定书中证据记载描述不全Р证据记载描述是行政处罚决决定书中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但是在执法实践中,处罚决决定书往往叙述证据、内容过过于简单,而且容易出现人Р为为增减证据的情形,这样一来来送达给当事人的处罚决定书书由于叙述证据不全可能引起起当事人的误解以至于有失执执法的准确和公正性。Р六、、忽视送达回证及法律文书送送达对象及时间不准确Р当事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定的义务必须以行政处罚决定定书的送达为前提,因此,处处罚文书的送达对象、时间就就必须准确,并遵循下列原则则: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当当事人的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日期;当事人是法人、经营单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要其收收发部门签收。是个人的交其其本人签收,本人不在,交其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其指定的的代收人签收。另外,一切法法律文书的送达都要有送达回回证。在当前的执法中,有些些执法者忽视了这个环节。例例如:扣留封存财物通知书可可以直接引起诉讼,如果不用用送达回证,那么如果当事人人把扣单毁掉,你就不能证明明你给他出具过此类文书,反反过来,他以你未出具法定文文书扣押他的财物为由,到法法院高你,你就没有证据证明明你曾给他出具过法定文书,,因此执法部门可能因程序违违法而导致而败诉。Р综上所所述,这些问题只是笔者的一一些办案心得,不过这些问题题确实是当前工商部门在执法法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如如不处理好,会直接影响执法法,影响工商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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