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由此一方面造成合同兑现率普遍不高,而且悬殊很大,很难作为经营参考依据;一方面又容易产生各种合同纠纷,并由此派生出大量的三角债、连环债甚至坏帐,剪不断理还乱。Р (2)指导思想滞后,缺乏诚实信用。用于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考虑自己一方利益较多,并在相当大程度上还保留了计划经济时期产销衔接的合同签订方式,造成行为人一方损失的事时有发生。如供方为了抢占市场,往往采取“广种薄收”的办法,努力扩大供货合同数量,有的企业签订的供货合同数量甚至超出自身生产能力的数倍以上。这些“泡沫合同”的大量签订,造成合同履行期若市场看好,无法保证供货,使需方失去市场机会,所订的合同像“炸弹”一样迫使供方手忙脚乱处于被动地位;若合同履行期市场不好,需方不来提货,供方又因被放大了的市场需求盲目生产大量积压,“泡沫合同”又成了企业决策的错误导航。再如需方为了确保货源和追求最大盈利,在签订合同时又往往采取“货订三家不吃亏”的做法,在同一品种上与不同厂家多头订货,其数量常常超出实际需求量的数倍,市场好多拿点,市场不好不提货。然而,市场只有一个,一头牛身上是剥不下两张皮的。需方这种“水分合同”实际上从签订开始就使超出市场实际需求的其它合同陷入了落空的境地,若再加上市场回落,将会给供方造成更大损失。Р (3)有法难依,苦果自咽。一是对于标的不大、数量繁多的购货合同纠纷没有精力和时间通过法律手段来一一解决,更难以得到因违反购销合同责任面应偿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二是由于市场竞争的激烈性,迫使供方为了和需方搞好产销关系,除重大合同纠纷和“一锤子买卖”外,一般当自身利益受损不大时往往迁就对方,苦果自咽。目前经济活动中,由于法制观念不强,合同缺乏有力的制约,已经影响了各项经济活动的正常开展,造成很多不应有的损失。因此,为了更好地依法运用经济手段调节各行为之间的利益关系,发挥定金在购销合同中的制约作用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