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强制停止或终止他害行为。Р(六)对违规造成或可能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秩序外来车辆和人员进行一切合理正当的措施进行控制。Р第三十三条全体业主同意,以下条件下造成的损失,可免除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Р1 、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造成的损害; Р2 、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暂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Р3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中断服务;Р4 、因非物业服务企业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的障碍和损失。Р5、因个别业主违规造成物业管理服务工作不能正常进行。Р6、因超出物业控制范围以内的恶劣天气、暴动、战争、国家法规修改、政府政策变动、业主大会决议、个别或部分业主抗拒管理等不可抗拒力因素造成的损失。Р7、物业企业可列举出免除法律责任、合理解释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Р第三十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后,物业服务企业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提供服务。Р第三十五条共用的专项设备运行的能源消耗及损耗,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不明确的,应独立计量核算,业主应当据实分摊合理的费用。Р第三十六条业主同意自购房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或者房产具备法定交付条件之日正式通知业主交付起承担其所拥有物业的服务费用或其他费用。物业的服务费用或其他费用按年交纳,各业主应在每年1月1日前十日内履行交费义务。Р第六章业主的共同利益Р第三十七条建筑物的外墙面、楼顶平台、公共走道等,非经相关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业主或物业使用人不得擅自占用, 变更构造和颜色或设置广告物;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绿地、围墙等设施,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设置目的与通常的使用方法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公共地方作为私人用途。但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要求,无偿利用屋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