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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万达广场临时管理规约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13 |  大小:49KB

文档介绍
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未能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和物业企业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管理规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三条业主应当根据《泰州万达广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经书面催告仍未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七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依法独立所有的构造独立、可排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本临时管理规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业主转让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管理规约承诺书,业主出租物业时,应提前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保证承租人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且业主应就承租人违反本物业有关规定和本管理规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十六条业主之间、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如在履行本临时管理规约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予以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争议事项进行调节;若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则双方同意向本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三十七条本临时管理规规约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每位业主各执一份。第三十八条本临时管理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终止。第三十九条除另有合同予以约定外,业主及非业主的物业使用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第四十条本临时管理规约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制定,解释权规泰州海陵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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