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进行验收。Р第十一条脱贫标准:有了较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120元以上;扶解单位,贫困职工单位,被帮扶对象三方面满意。Р第十二条验收方式:单位被帮扶对象全部达到脱贫标准时,由单位提出申请验收报告,经区扶解办初检,区联合检查验收组复检合格后方可认定。Р第四章考核办法Р第十三条第三轮扶贫解困工作实行量化考核。考核范围包括各基层企事业单位、机关各部门及帮扶人。Р第十四条对帮扶人的考核内容。Р1、被帮扶人有脱贫项目,得60分。没有不得分;Р2、有帮扶行动得20分,无行动不得分;Р3、有脱贫效果得20分,无效果不得分。Р第十五条区机关各部门考核内容。Р1、帮扶贫特困职工得40分;Р2、响应号召,捐款捐物,达到要求得30分,达不到不得分;Р3、热心为贫困职工服务,解难30分,每发生一起刁难,冷落现象扣50分。Р第十六条基层单位考核内容。Р1、基础工作健全规范,得40分,其中档案制度,活动日志,走访记录,每少一项扣10分,不缺项但不规范扣4分;Р2、脱贫项目启动率100%得30分,达不到不得分;Р3、帮扶有行动、效果好,得30分,否则不得分;Р4、超额完成扶贫计划,每超额一个加10分。Р第十七条考评办法。Р1、考评对象没有完成指标的均取消评比资格,并追究领导责任;Р2、得分在70分以下的单位和个人,为受罚对象,扣发当年奖金,取消当年评先资格;Р3、得分在71至89分的单位和个人不奖不罚;Р4、得分在90分以上的单位和个人,为获奖单位和个人,给予荣誉称号和相应的奖励,并作为使用、提拔干部的优先条件。Р第十八条考评工作在区委领导下,由区扶贫解困领导小组行使考评职能。Р第十九条各单位要根据本实施细则和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具体规划,以达到整体推进,全面完成第三轮扶贫解困目标。Р第二十条此实施细则由区扶贫解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如与上级规定要求有抵触,按上级规定和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