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后,报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审核批准后实施。各单位考核分配方案一经通过,不得随意改动,如果在运行中发现有问题或显失公平,确需修改的,在未制定新方案并报审批前仍然要按上述程序考核通过。Р(三)各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质询。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保存有原始依据,考核量化分数及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天,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干部职工无异议,报送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备案并按考核结果兑现奖励性绩效工资。Р八、相关政策和纪律要求Р(一)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本系统内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后,除按国家规定政策的津贴补贴外,其他津贴补贴项目一律归并。Р(二)本系统内各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见习期、学徒期工资待遇的人员,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别按照转正定级后拟聘的专业技术、管理、工勤三类岗位的最低标准执行;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单位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Р(三)实施绩效工资后,局属事业单位只能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不得在绩效工资之外自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和奖金(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奖除外)。Р(四)各单位考核工作单位要明确专人负责,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和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Р(五)各单位要制定工作预案,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绩效工资考核分配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工作的平稳实施。凡违反有关纪律和规定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Р九、本实施办法自2012年1月起执行。Р十、本实施办法由县农业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