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必须充分考虑与会计信息有一定利益关系的人员对会计信息的影响, 制定相应的措施对其行为加以限制。必须尽快出台《会计法》实施细则,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 满足企业多元化经营的需要。总之, 要逐步建立以《会计法》为中心,以《会计法》实施细则、《会计信息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为补充, 以最权威的《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会计制度建设为重点的健全的会计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在法律制度上,各相关法律法规应做出较为清楚统一的规定, 即不同层次或不同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对行政责任方面的规定应统一口径。有关的证券法律法规应进一步明确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和对虚假财务报告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民事赔偿责任, 使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所负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清晰明确。应进一步明确编造虚假财务报告和虚假审计报告所负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 增强法律的威慑作用, 减少重大违法者存有的侥幸心理。尽快建立起证券市场的民事赔偿机制, 特别是可操作性的民事诉讼程序, 以利于民事赔偿机制的启动。以《证券法》、《会计法》、《公司法》为核心, 加快民事赔偿制度的建 7 设, 大幅度提高会计造假成本。在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是充分发挥会计法规作用的关键, 同时也是政府对会计信息进行监管的法律手段。由于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主要目的是获得一定的非法经济利益, 如果处罚力度过低, 甚至低于虚假会计信息制造者由此获得的经济利益,就无法发挥会计法规对虚假会计信息的处罚作用。(三)建立对政府监管者的问责机制政府监管虽然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独立性,但是由于没有监管的利益驱动, 没有监管的积极性, 仍有可能存在懒惰或消极监管的心理,因此要建立对监管者的问责机制。对政府监管不力、效率低下, 并对正常的会计行为和监管秩序造成负面影响的, 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此推动监管者积极参与和上市公司管理当局的博弈。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