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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政府规制改革的几点建议的论文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0KB

文档介绍
规制的制定,应体现三大原则。首先应遵守上位法原则,如违背这一规则将承担被撤销的后果,并由相应的立法和司法机制给予监督。其次是规制的成本—收益原则。该原则是规制制定与否的前提条件,如果成本大于收益,规制就没有必要制定。因此应将成本—收益原则纳入规制制定过程,使之程序化。最后是普遍的参与原则。规制往往涉及到企业和消费者两方对立的利益,政府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必须兼听两方面的意见,做到立法公正。普遍的参与原则是避免层次较低的行政规章寻租的重要途径。同时,在规制执行中,规制机构必须遵循相应的程序。对于规制执行的后果,被规制人应拥有充分的救济权利。 3、建立博弈框架,协调政府规制中博弈双方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看,核心问题在于清除利益集团的干扰,防止政府失灵。规制的对象大多是自然垄断行业,相对于分散的消费者而言,自然垄断行业更容易影响政府,采取对自己有利的规制。不少产业规制是由企业自身争取来的,其目的在于获得政府财政补贴,阻止其他市场进入者,维护垄断高价,这导致企业缺乏降低成本的动力,直接损害了社会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政府规制机构如何保持独立公正,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为企业和消费者树立博弈规则就显得至关重要。同时,形成对规制机构监督的框架,以保证规制机构始终处于中立的地位。规制机构在对自然垄断企业的监管中,必须做到要政企分开,这是规制机构独立公正的前提条件。在消费者与企业的博弈中,由于分散的消费者群体组织成本高,存在“搭便车”的严重现象。规制机构更应扶植消费者群体,组建大的消费者社团组织,增强与企业谈判的能力,否则消费者无法有效行动起来与企业集团博弈。只有在消费者与企业集团博弈充分的条件下,政府规制机构才更能处于中立地位,构建博弈规则,并予以裁决。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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