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定金■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数量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1Z3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 保险概述■保险存在的前提-危险(四不确定) ☆损失发生的不确定性☆发生与否的不确定性☆发生时间的不确定性☆发生后果的不确定性■合险合同的四类主体☆投保人-交保费的人☆保险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受益人-享有保险请求权的人■保险合同类型☆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2. 保险索赔■必须提供有效证明;应及时提出索赔;计算损失大小 3. 建设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对象:建设工程项目,还包含道路、桥梁、水坝、港口等☆原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时间:在建造过程中(竣工验收后不在此保险范围内) ■第三者责任险☆原因:施工工地上意外事故☆对象:第三者(一定不是参建主体的员工)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我国为业主,即发包人来投保) ☆承包商或分包商☆技术顾问 3.2 保险责任范围■建设工程一切险☆自然事件(灾害) ☆意外事故■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所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注意第三人一定不是参建单位的员工)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支付的诉讼费用和其它费用 3.3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除外责任( 10条) ■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自然磨损■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本身损失■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费用■文字资料及包装物料■盘亏■领有公共运输执照或已保险的运输设备损失■工地内及周围已有的财产■期限终止前已竣工验收或实际占用的部分 3.4 赔偿金额及保险期限■赔偿金额☆每次赔付不得超过每次赔偿限额☆累计赔偿不得超过累计赔偿限额■保险期限☆期限起始点:保险工程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