Р8. 《统计法》所称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政府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Р9. 统计人员的职责(义务): Р1) 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军事援助行为; Р2)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Р3) 统计人员应当对其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Р4) 统计人员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Р5) 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Р6) 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Р10. 统计人员的职权: Р1) 统计人员依照统计法规定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Р2)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Р11.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Р第六章统计行政许可制度Р1.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统计行政相对方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行政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行政行为。Р2. 根据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统计行政许可项目有三项:Р1)统计从业资格认定;Р2)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Р3)涉外社会调查项目审批。Р3. 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是针对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担任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提出的专业资格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