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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一级建造师法律法规考试复习重点要点陈印法规总结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29 |  大小:143KB

文档介绍
同期限 146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 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年的。 147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 2倍。 148 、★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149 、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50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151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 1 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 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 36小时 152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 4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 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 3 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 1 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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