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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管理办法

上传者:随心@流浪 |  格式:doc  |  页数:9 |  大小:38KB

文档介绍
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开发建设单位应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六章新建住宅物业保修金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保修金的管理依法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第三十条保修金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定期向委托其管理账户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保修金管理机构发送保修金账户对账单。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保修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书面公布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监督。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对保修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第三十一条保修金管理费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在保修金的增值收益中列支,并与保修金分账核算。第三十二条保修金管理机构在保证保修金正常支付和安全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实现增值保值,不得挪作他用。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不按本办法的规定交纳或者补交保修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依法给予处罚。第三十四条业主、业主委员会委员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申请动用保修金时,弄虚作假并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所有损失,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保修金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挪用、侵占保修金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三)在保修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第三十六条新建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保修金的交存、垫支使用、提存、退还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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