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客户群体,制定产品宣传口径和产品信息揭示要点。本行不得主动向客户推荐超出其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对于客户主动提出并坚持购买的,本行在进行风险揭示后,书面列明本行的意见、客户的意愿和其他的必要说明事项,双方签字认可。除基金代销业务外,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应当面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不得通过网络或电话等渠道进行。对于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可采用当面、信函、网络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理财业务风险分类的动态调整。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密切跟踪理财产品和外部合作机构的变化,对业务风险分类进行动态调整。(一)产品风险评级。产品风险的分类标准每年至少应有一次全面的重检和评价,此外,如市场环境、业务运作模式等重要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对产品风险分类标准进行必要调整,并根据新的标准对所有相关的尚未到期产品风险进行重估。尚未到期产品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风险重估,要加强对中高和高风险理财产品的跟踪评价,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缓释风险,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频率。如产品风险等级发生变化,产品研发运作部门需对客户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公告,并积极进行妥善处理。(二)外部合作机构风险评价。相关部门每年至少应开展一次对外部合作机构的全面风险评估,并对合作机构进行跟踪评价。如合作机构发生可能对其业务经营、管理能力等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应及时对其风险进行重估,并制订相应的风险处置预案。(三)客户风险评估。客户评估问卷每年至少应有一次全面的重检和评价,此外,如监管要求、市场环境等重要因素发生变化,应及时对客户评估问卷进行必要调整。相关部门应逐步建立客户跟踪评估制度,定期对客户风险进行重新评估。附则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修订。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试行期两年。附件:1.产品基础风险等级评定表2.个人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问卷3.对公客户风险类型评估问卷(非衍生交易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