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协商拟定合作协议(合同)。校企合作协议由发起部门提出后, 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审核, 经校办公室文核和法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和主管校企合作的校领导审核,经校长批准和授权后签署。二、项目报备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一周内须将合作协议等书面材料原件交校办公室备案,发起部门和校企合作办各保留一份复印件。三、项目考核校企合作项目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主要从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人才培养、实践教学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按照协议制度检查履行情况,具体办法由校企合作办公室制订。四、资料归档校企合作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各种档案资料(含图片、音像资料、合作记录等), 由各发起部门按项目整理, 报送校企合作办公室存档。第三章管理第七条日常管理校企合作工作的实施主体(产业系、运营中心)在积极落实学校总体计划安排的同时, 可结合本系( 中心) 的工作实际, 统筹本部门的校企合作项目拓展,并报校企合作办审批。各涉及校企合作工作的发起部门,每年 11月 30 日前向校企合作办公室上报校企合作工作总结,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校企合作办公室根据各发起部门校企合作工作的计划、进度反馈及总结,进行检查指导。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签订的协议应及时交校企合作办公室存档。第八条合同管理凡批准的校企合作项目, 应签订合作协议( 合同书), 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各发起部门应按合同制度认真履行义务,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一、合同基本内容合作项目内容与要求。包括:合作项目名称、合作目的、合作目标、合作方式和合作具体内容等;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他规范必要的格式条目。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根据项目情况而定, 原则上每次签约最长期限不超过 3 年;期满可根据需要续签。三、合同审定和签订合作协议(合同)文本由校企办组织初审后,报校办公室法核,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呈校长批准后,合作项目经由校长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第九条专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