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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债权总论授课-老师讲义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60 |  大小:2445KB

文档介绍
的法律行为。 2 、债权契约的特征 1 )以发生债的关系为目的 2 )多为任意性 3 )表现为两个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 4 )以产生负担行为为效果,并不产生权利的直接变动;而物权契约以处分行为为效果。参考:1 负担行为---------- 发生债法上给付义务效果的财产行为。即:使一方或双方或多方负担债务的行为。 Take care :仅有负担行为并不能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尚需义务人的履行行为方可。负担行为仍可分为单方和多方行为;单方如遗赠、捐助;多方如买卖、租赁、借贷。 2 处分行为----------- 直接发生支配型财产权设定以及一切财产权变更或消灭效果的行为。 Attention: 处分行为生效后,无须义务人的履行即可直接发生财产权变动的效果。二、合同关系特征——相对性原则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为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合同关系的主体都是特定的。合同关系的内容是指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义务合同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为。——给付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另一方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与合同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也不应承担合同的义务或责任;非依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1. 主体的相对性——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 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出诉讼。 2. 内容的相对性——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 并承担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随着现代产品责任制度的发展,许多国家立法扩大了产品制造商、销售商对许多与其无合同关系的消费者的担保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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