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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讲义

上传者:你的雨天 |  格式:ppt  |  页数:477 |  大小:1068KB

文档介绍
届应届高中毕业生,在当年的高考中,她的笔试总成绩为591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陈某在提前录取的第一志愿中填报了北京外交学院。当年,江苏省共有170名考生报考了外交学院,陈某笔试总成绩排名第二,第一名是一位姓吴的男生,笔试总成绩为597分,英语口试成绩也是5-。根据招生计划,外交学院在江苏省拟招新生9名。? 1995年8月7日,外交学院派往江苏省负责招生工作的李某,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扩大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工作权限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文件,从上线考生中以1:1.2的比例,提取了包括吴某和陈某在内的前12名考生。经过审查,外交学院的李某以英语口试成绩未达5分为理由,将吴某、陈某等4名考生退档。该录取结果经江苏省高校招办录检组审核同意。这样,第一次只录取了8名新生,其中女生占6名。考虑到男女生的比例问题,李某希望再招收1名男生。在江苏省招办的协助下又择优录取了刘某,他的笔试总成绩为533分,英语口试成绩为5分。陈某后来被山东大学录取,吴某则被苏州大学录取。Р某(Р陈某及其家长得知录取结果以后,十分震惊。此后,他们多次上访,先后找到省纪委、省教委、外交学院、国家教委等部门,要求外交学院录取陈某,均未有结果。1995年12月,陈某向外交学院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法院判令外交学院“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精神损失1.5万元”。而被告外交学院则认为:原告起诉是没有道理和法律依据的,法院应驳回其起诉。? 1996年7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经过审理,认为“学生参加高考,录取与否由学校有关政策决定,原、被告之间不构成民事赔偿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裁定“驳回起诉”。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后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问:1、本案能否作为民事案件由法院通过审理来解决?? 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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