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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民法总则讲座讲义

上传者:梦&殇 |  格式:doc  |  页数:20 |  大小:885KB

文档介绍
任承担】第六十八条法人合并的, 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Р【法人终止】第六十九条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产;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Р法人终止,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 依照其规定。【法人解散】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法人解散:Р(一)法人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间届满或者法人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法人的权力机构决议解散的; (三)因法人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 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的;Р(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清算义务人】第六十八条法人解散的, 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但是, 法人章程另有规定、法人权力机构另有决议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Р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的, 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Р【清算组】第七十二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没有规定的, 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Р【法人终止之一】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清算终结, 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法人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清算终结时, 法人终止。Р【法人终止之二】第七十四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 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 法人终止。Р图三Р=总结:Р1.设立行为的责任:Р(1)设立人不以自己名义而从事的设立活动,法人成立的,由其承受;设立失败的,设立人承担,多个设立人的,连带责任:Р(2)设立人以自己名义而从事的设立活动,第三人可选择要求设立人或者法人承担。Р2.三类登记的效力:Р设立行为+设立登记= 法人成立;清算行为+注销登记= 法人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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