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预览

物权法讲义()总汇

上传者:叶子黄了 |  格式:doc  |  页数:116 |  大小:730KB

文档介绍
如:物上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有些国家的取得时效。三、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一)公示原则 1 .含义: 物权的变动,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现出来。?物权关系社会重大, 可以对抗第三人, 这要求变动( 或者说物权的现状) 能够使社会上的人方便地了解,以安排其行为。 2 .物权公示的方法(1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2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占有) (3 )特殊动产的公示方法:交付兼登记 3. 物权公示的效力(1 )权利正确性的推定?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推定其享有该权利?占有人就占有物行使之权利,推定其享有该权利?台湾民法典条文参考: 第 943 条(占有权利之推定与排除) 占有人于占有物上行使之权利,推定其适法有此权利。前项推定,于下列情形不适用之: 一、占有已登记之不动产而行使物权。二、行使所有权以外之权利者,对使其占有之人。第 759 条之 1 (不动产物权登记之变动效力) 不动产物权经登记者,推定登记权利人适法有此权利。因信赖不动产登记之善意第三人,已依法律行为为物权变动之登记者,其变动之效力,不因原登记物权之不实而受影响。(2 )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例外为对抗要件) ?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经登记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法》第 9条第 1款?例外: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物权法》第 127 条) 、地役权的设定( 《物权法》第 158 条?基于法律行为的动产物权变动,经交付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法》第 23条?例外:动产抵押权的设定( 《物权法》第 188 、 189 条) (3 )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未经登记,其效力受限制。《物权法》第 31条(二)公信原则 1 .含义:因信赖物权的公示而善意取得物权的,即使物权公示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状态不符,也仍能有效取得物权。?体现:善意取得制度

收藏

分享

举报
下载此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