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构筑物, 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 逾期不拆除的, 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 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经审查同意或未按审查批准要求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 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 工程设施建设严重防洪的, 责令限期拆除, 逾期不拆除的, 强行拆除, 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等单位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公示, 并限制其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涉水工程建设活动。具有工程建设专业执业资格的人员, 违反本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涉水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一年内不得参与我县涉水工程建设活动。对前两款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撤销、吊销其资质、资格许可或者降低其资质等级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事实移送有关资质、资格许可部门, 该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对在项目评价中发现工程质量问题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项目法人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的,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