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相关处室核查反馈情况,报告委分管领导。Р第七条市建委扫黑办要建立案件线索台账和档案,指定专人管理,并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各处室(单位)需借阅、复制线索档案资料的,应向市建委扫黑办发出申请并由本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经市建委扫黑办负责人同意并登记后方可借用。Р第八条市建委扫黑办、各单位应遵守工作纪律,注意保密。在案件线索移送、办理和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Р(一)发现案件线索不按程序处置;Р(二)私自扣压、隐瞒、遗漏、修改或擅自处理案件线索;Р(三)擅自向外泄露案件线索或相关资料;Р(四)未经批准,向其他部门或个人借阅案件线索材料;Р(五)其他违反工作纪律行为。Р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Р附件:1.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移交表Р2.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的界定Р附件1Р涉黑涉恶案件线索移交表Р填报处室: 填报时间: 年月日Р线索名称Р线索所在地Р主要对像Р线Р索Р内Р容Р 经办: 负责人:Р附件2Р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的界定Р一、黑社会性质组织Р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Р(一)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Р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Р(二)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Р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Р(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Р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Р(四)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Р二、恶势力Р具有下列情形的组织,应当认定为“恶势力”:频繁非法纠集,并通过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