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现场签证管理办法1.目的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及股份公司投资工程项目(含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维大修项目)的建设管理,规范现场签证管理流程,明确各单位、部门责任,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控制项目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2.下列情况可以提出现场签证2.1 由现场不可预见的原因造成的处理费用;2.2 定额及取费中未包括,按规定允许计算的各项费用;2.3 材料改代造成的工程量变化;2.4 工程中途停建、缓建造成损失费用;2.5 在非正常施工条件下采取的特殊技术措施费;2.6 受建设单位委托,发生的其他零星工程;2.7 由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原因增加的其他费用项目。3.现场签证分类现场签证根据审核后预算费用的不同分为三种:一类现场签证、二类现场签证、三类现场签证。3.1 经审核后预算费用在 10 万元及以下的水工工程、2 万— 9 —元及以下的陆域工程、10 万元及以下的工艺设备类工程现场签证,为一类现场签证。3.2 经审核后预算费用为 10—50 万元的水工工程、2—30万元的陆域工程现场签证、10—50 万元的工艺设备类工程现场签证,为二类现场签证。3.3 经审核后预算费用在 50 万元及以上的水工工程、30 万元及以上的陆域工程、50 万元及以上的工艺设备类工程现场签证,为三类现场签证。4.现场签证审批原则4.1 权限分级原则根据现场签证类别的不同,分别由建设单位分管领导或工艺设备小组负责人、建设单位主要领导或集团安技部部长、集团分管领导审批。4.2 时间限制原则现场签证应在施工单位提出《现场签证联系单》后 1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后方可实施。实施完成后施工单位填报《现场签证完成联系单》,相关单位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对。4.3 一单一算原则一个现场签证应编制一份预算单,且对应相应的工程合同。结算时,结算值不得突破预算值。4.4 完工确认原则—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