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Р地区,可从项目乡镇返还的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管护基金,用于项目区工程管护。Р (4)有条件的地方特别是乡村发展比较快的地方,可实行以工补农,每年从乡村企业上缴的纯利润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纳入管护基金,用于水利建设工程的维修和更新。Р (5)各乡镇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年从工程运营收入等方面拿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纳入管护基金,用于工程管护。Р (6)每年从收取的水利建设积累工以劳折资中切块一部分纳入管护基金。Р 第二十六条水利建设工程管护基金,由项目县市财政局、水利建设办负责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资金的使用范围原则上主要用于水利建设工程的保养与维修,同时用于工程管护责任人的报酬和奖金。Р 第二十七条水利建设工程管护基金要建立严格的管理使用制度。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分管领导审批一支笔,定期审计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和违规使用。Р 第二十八条各乡镇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制定水利建设工程管护基金具体的筹集、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第八章附则Р 第二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区的水利建设工程建后管护工作都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将各项工程管护列入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分工负责,明确责任,制定措施,狠抓落实。县水利局是工程管护的主管部门,要全面负责,当好参谋,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工作。各项目乡Р(镇)政府是工程管护的具体实施单位,要将项目工程管护作为开发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坚持经常抓、抓具体、落到实处,抓出成效。Р 第三十条将每年十月定为水利建设项目工程管护月。其间,各地各部门应集中时间、人力、物力和财力,开展全民水利建设工程设施管护活动,将水利建设工程的管护工作列如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Р 第三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办法制定出适合本地实际并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做到切实可行,并上报备案。Р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生效。Р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水利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