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公布的省级工法应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第十六条省级工法有效期为 8 年。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第十七条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未经工-9- 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第十八条鼓励企业对获得的省级工法积极申报国家级工法,并对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第十九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对在工法工作上成绩显著的企业、集体和个人,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评优选先活动中,实行同等条件下优先原则。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或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 予以全省通报,5 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已获得的省级工法经核实后予以撤消。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专家及相关人员应坚持科学、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 10- 释。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甘肃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办法》( 甘建联〔 2006 〕 04号) 同时废止。附件: 1. 甘肃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申报书 2. 工程应用证明 3. 工法关键技术无争议声明书 4. 申报省级工法资料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