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每项工法在评审会召开前由主、副审详细审阅材料并提出基本评审意见;(三)评审组听取主、副审对工法的基本评审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评审组初审意见;在评审中,评审组内少数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可保留意见报评审委员会备案。经评审组初审通过的工法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审核;(四)评审委员会听取评审组初审意见并就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五)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与编写水平,综合评定工法;采取无记名投票,在有效票数的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通过的基础上,形成评审委员会推荐意见,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十一条经评审的省级工法在相关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经公示无不同意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审定公布,并颁发证书。第十二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有效期为六年。有效期结束前,省级工法完成单位应及时申报工法升级评审,如未申报,将作失效处理,并予以公布。第十三条已批准的省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问题,经查实后,撤消其省级工法称号,三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第四章工法的推广应用及成果管理第十四条工法编制企业应注意技术跟踪,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第十五条工法所有权企业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和省发明奖励条例及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应积极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六条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第十七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积极鼓励企业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各建筑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