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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上传者:塑料瓶子 |  格式:doc  |  页数:5 |  大小:15KB

文档介绍
工程建设监理,同时报县水利局备案。Р第十五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县政府有关招标投标规定,由项目法人对设计、监理及施工等进行招投标,招标申请及招标总结同时报县水利局备案。Р第十六条县水利局主管全县行政区内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分站是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代表县政府行使监督职能。在全县范围内建设的各类水利水电项目,都必须由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分站进行质量监督。项目法人、工程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阶段,都必须接受县水利Р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分站的监督。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向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Р第十七条实行工程开工申请制。工程开工前,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必须将开工申请报告及有关材料报送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批准后工程方能开工。Р第十八条凡进入我县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市场参与投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必须到县水利局登记备案,县水利局将审查其机构资质人员、工作业绩等有关材料,对资质不够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施工企业和监理单位不得从事工程施工和监理活动。Р第十九条严格执行水利水电工程项目验收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阶段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必须有县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分站出具的意见。各阶段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阶段工程施工。工程建成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Р第二十条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全县水利水电工程档案统一归口由县水利局存档、管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要完整收集、整理归档文件材料,并移交于县水利局。县水利局要明确工程档案管理部门和专职人员。档案Р移接时,档案专职人员要认真审核档案的完整性,归档材料应全部合格。档案归档不合格,工程不得进行或通过竣工验收。Р第四章附则Р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吉安县水利局负责解释。Р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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