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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招租管理办法

上传者:梦溪 |  格式:doc  |  页数:7 |  大小:103KB

文档介绍
,现场开标,并以签订中标确认书为准。(六) 合同签订。招租竞价成功后, 竞得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资产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并按约定交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租赁合同由财政部门、资产管理单位和承租人各持一份。(七) 资产交接。出租资产的移交使用在资产管理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资产管理单位应向承租人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五条竞租保证金在竞租工作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未竞得人。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转作缴纳合同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竞得人若在规定时间内未签订租赁合同, 视作自动放弃承租权, 其缴纳的竞租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第十六条资产管理单位、监管部门和招租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竞租活动; 若上述单位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或共同利益人参与竞租活动的, 该工作人员应在竞租前申明并予以回避。违反本条规定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在公示结束前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情况属实 7 的,上述人员取得的竞得人资格无效; (二)在合同签订后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属实的,解除合同; (三) 资产交接后被举报或揭发并经调查属实的, 解除合同, 并由该工作人员负责追回出租经营性国有资产。对不按规定回避的工作人员,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七条经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采用协议租赁等其他招租方式: (一)对于性质特殊或有特别用途的资产; (二)出租给行政事业单位作为办公用房的资产; (三)其他经审批同意未实施公开招租的资产。第十八条租赁期限内,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及政府统一规划拆迁等原因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租赁双方终止合同。经区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 租金按照实际使用的天数结算,未使用期间的租金退还给承租人。第十九条本办法中关于承租人义务、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等所有规定,均应在租赁合同中予以明确。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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